山西繼續支持“煤改電”用電價格市場化
近日,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采暖期“煤改電”用電價格及有關事項的通知。
其中提到:
一、居民家庭“煤改電”電價政策
電網企業直接抄表到戶的居民家庭“煤改電”用戶執行獨立的電采暖電價政策。
(一)采暖用電單表計量、單獨計價的“煤改電”居民家庭,可結合家庭采暖用電實際向所在地供電部門提出申請,在以下三種計價方式中,自主選擇最經濟的計費方式。
峰谷時段計價方式:采暖用電執行峰谷電價,采暖用電量不受限制,不執行階梯電價,峰谷時段劃分和用電價格按附件1居民用戶類別執行。
用電量計價方式:采暖用電不區分峰谷時段,不執行階梯電價,采暖期用電量在各市發展改革委確定的用電量額度范圍內(采暖期用電量額度=2600千瓦時/月×采暖期供暖月),用電價格為0.2862元/千瓦時,超出部分用電價格按0.507元/千瓦時執行。
平段電價計價方式:采暖用電不執行峰谷電價和階梯電價,采暖用電量不受限制,用電價格0.477元/千瓦時。
(二)采暖用電與生活用電未實行分表計量的“煤改電”居民家庭,以采暖期開始前8月份和9月份的月均生活用電量為基礎電量,采暖期內每月超出基礎電量部分視為采暖用電量。其中:基礎電量按居民生活用電價格執行,采暖用電量按單表計量、單獨計價“煤改電”居民家庭“用電量計價方式”執行。
(三)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“煤改電”,用電單位可向所在地供電部門申請,自主選擇按單表計量、單獨計價“煤改電”居民家庭“峰谷時段計價方式”或“平段電價計價方式”執行,峰谷時段劃分和用電價格見附件1。
二、農村“煤改電”區域集中供暖電價政策
農村地區以村或自然村為單位通過“煤改電”進行區域集中供暖的,項目運營單位可向當地市級發改部門申請,經當地市級發改部門審核認定,并在供暖用電實施單表計量后,可參考居民家庭“用電量計價方式”,對企業采暖期一定額度范圍內的供暖用電量(供暖用電量額度原則上不超過企業實際供暖戶數×2600千瓦時/月×采暖期供暖月)按居民家庭低谷電價0.2862元/千瓦時執行,超出部分執行0.507元/千瓦時。暫不具備條件的,供暖用電執行單表計量、單獨計價“煤改電”居民家庭“峰谷時段計價方式”,峰谷時段劃分和用電價格見附件1。
有關市級發改部門要會同“煤改電”主管部門依據企業供暖收費票據、用戶取暖情況等據實確定企業實際供暖戶數,并會同當地電網企業按要求測算明確具體企業供暖用電量額度,向社會公示后執行。
三、其他電采暖電價政策
除以上“煤改電”以外的其他電采暖用戶,全部進入電力市場,按照市場價格購電。暫未直接(或售電公司代理)從市場購電的,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,用電價格按代理購電價格執行,并按規定執行工商業峰谷分時電價政策。
四、繼續支持“煤改電”用電價格市場化
電網企業、獨立售電公司代理居民和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“煤改電”用戶參加市場交易,谷段輸配電價標準按現行目錄銷售電價居民購銷差價的50%執行。執行工商業電價的電采暖用戶,市場交易電量峰段、平段輸配電價,按現行山西電網工商業分電壓等級輸配電價標準執行,谷段輸配電價按相應電壓等級平段輸配電價的50%執行。